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00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江河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桑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97J2C。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文采路**城建双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708494X2。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亳州市江河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