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2686号
原告:赖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杨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易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赖某与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杨某、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某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杨某、易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杨某、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