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1891号
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鸣,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滔,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成都天顺燃油燃气热水炉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