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盖斯帕克气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工业大学、深圳市盖斯帕克气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盖斯帕克气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号百旺信工业园**栋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3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实验供气管道系统/实验室尾气处理及特气侦测系统安装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管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