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盖斯帕克气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号百旺信工业园**栋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3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实际为被上诉人提供实验供气管道系统/实验室尾气处理及特气侦测系统安装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管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