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07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乡政府驻地。组织结构代码16496055-3。
法定代表人闫国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广伟,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村金光街以北兴仕路移动26号。组织结构代码57047084-8。
法定代表人董文净,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少华,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爱娟
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
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