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河北占峰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法定代表人:林群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410527477。
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与正阳路交叉路口富地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净,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占峰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占峰面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占峰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4元,由原告河北占峰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一晖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