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承民终字第1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正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净,职务经理。
上诉人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00元,减半收取3012.00元,由上诉人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向京
审 判 员 李国兴
代理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