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9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6民初1177号
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前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龙正飞。
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村金光街以北兴仕路以东26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承德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丛梓晓
代理审判员 任宝金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