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申字第1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崔敬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峰,农民。
再审申请人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荣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期间已经查明,盛荣公司在施工期间因2012年天气原因,雨水较多,考虑到土壤中水份较大,当时无法施工,为确保温室大棚的质量,暂缓施工,完全是为了***一方长期使用的考虑,并且根本不影响工期,不属于违约,在一、二审审理期间***一方均未提供盛荣公司违约的证据,原审认定盛荣公司违约无证据证实。2、在施工期间因***一方对施工的情况不了解,当盛荣公司为确保温室大棚的质量暂缓施工时,却于2012年8月7日突然提出由他人施工,并要求盛荣公司的机械撤离,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扣押了盛荣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逼迫盛荣公司将合同交出,在协商无果、更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发包给他人施工,构成违约,有盛荣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予以证实。3、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形成纠纷,也是导致双方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工程量的原因,从而增加鉴定费3000元,该费用当然由***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请再审。
本院认为:1、盛荣公司再审称一审已经查明因天气原因、雨水较多、土壤水份大,无法施工。经审查,一审判决只是叙述盛荣公司称从盛荣公司职工与***的通话内容看,系因天气原因暂缓施工,但一审并没有认定该事实。案卷中的一份通话记录,也只能说明盛荣公司找***协商撤离后工地怎么进行,***表示已经另找人施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盛荣公司的施工人员王延周因盛荣公司拖欠工程费而自行撤离工地,撤离时挖掘机被***扣押,诉至法院经调解返还设备后撤诉。盛荣公司在施工中自身发生问题时或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解决问题或双方协商解决,盛荣公司自行撤离工地,原审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2、盛荣公司撤离工地后,在合同的工期未到时,***一方未与盛荣公司协商,即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施工,原审认定存在违约行为,亦无不当。3、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原审判令工程之外发生的额外的鉴定费由双方均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盛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园
代理审判员 陈 晖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