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鑫中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固安县牛驼镇后庞务村,联系方式1583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
法定代表人:***。
固安县鑫中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寿光盛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2民初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固安县鑫中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10-2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2民初57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