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松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6763号
原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陶明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毅,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舒玮,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松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升路77-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AMP8G。
法定代表人:陈凯伦,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松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4.3元,减半收取计1207.15元,由原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雅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肖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