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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2929号之一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
法定代表人:徐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3元,由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永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超群
书 记 员 黄新雅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