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5222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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