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鹿城煜春木材加工厂,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河前社区河前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1MA6M7U2008。
经营者:**,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大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冠环境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鹿城煜春木材加工厂、***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鹿城煜春木材加工厂已经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元,减半收取1981.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