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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中路瑞达国际金融中心北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26012743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万象城华润置业B幢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12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汇福大厦2层(党校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建安大街151号赤岸统建房C区19幢1**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5324029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因《施工协议》产生的违约金21000元,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