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闽0602民初7621号 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308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日,被告因承接“福州高新区***幼儿园施工项目”项目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规格型号商品砼,双方自发货之日起每三个月结算,支付上月所欠砼款80%,余款20%待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结清,如2020年12月31日前未验收,视同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对账结算确认:截止至2021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7229立方,货款合计2780930.553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商品砼货款合计480931.55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违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据此,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品砼货款共计人民币480931.55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849.72元(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501781.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商品砼货款46万元,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应于2022年11月27日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至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汇福楼2层,收件人**,电话139××******。 二、若被告按期如数支付货款,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期如数支付货款,则被告除应支付原告商品砼货款人民币480931.55元,还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9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保全费3028.91元,均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