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中路瑞达国际金融中心北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万象城华润置业B幢2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建安大街151号赤岸统建房C区19幢1**9-10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闽0703民初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支付工程尾款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错列***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两公司均与***没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证据被上诉人***与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以及***起诉请求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事项,可以确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南平市武夷新区水之厅、水之廊、水之门景观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故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