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6618号之一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2023年7月28日,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