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6618号之一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2023年7月28日,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