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5986768134,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振兴大厦19楼。
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9780L,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振华新村办公室。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振华山庄路南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一案中,依法评估拍卖抵付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债务人)房产,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振华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其资产不宜处置。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连带责任人)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查封,但暫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破产清偿后,不足债权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真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