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