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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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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民初3666号
原告: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振兴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768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六安市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58153122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森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如彬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鲍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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