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周海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吴杰昌,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8)川1302民初6135号民事调解依法立案受理了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存款225789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