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民初6135号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17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17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莲池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