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68号1幢附1层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3298920N。
法定代表人:吴杰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93412548E。
法定代表人:蔡小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3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