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民初3391号
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68号1栋附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蚕丝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桂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勍,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蚕丝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重庆圆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