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通红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305

申请人:北京新通红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安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1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申请人北京新通红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6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新通红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新通红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金孝

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