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64号

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1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27层2712。

法定代表人:许明。

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恒晟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