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64号
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1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27层2712。
法定代表人:许明。
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恒晟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晟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