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069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倩 茹
书 记 员
杨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