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069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倩 茹

书 记 员 
杨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