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82民初1号
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段电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喜,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148号。
法定代表人:石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穴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穴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