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228民初989号
原告:广西金源华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1238079W。
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积静,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金澄水岸**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096985042P。
法定代表人:韦昌情,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金源华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积静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韦昌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金源华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服务费257778.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就都安金澄水岸项目的电梯维护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金澄水岸项目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产生电梯维护保养及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57778.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迟迟不予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
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只因住户一直拖欠被告的物业服务费则无法按期向原告支付相关电梯维护保养及配件维修费用,目前实欠原告此项费用为257778.4元,望原告再给予展期,待被告向住户追回物业服务费之后再行付清该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起就都安县金澄水岸项目的电梯维护、保养事宜签订了多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金澄水岸项目的2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用;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期间发生费用更改的由双方更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已方义务,而被告并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的电梯维护保养及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57778.4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互认的事实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发生费用清单、催款通知书等13份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之条款,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向被告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义务,被告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没有尽到付清费用的义务,即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费用257778.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西金源华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及配件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5777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由被告广西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