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嘉鱼县高强锰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龙潭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1973年3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嘉鱼县鱼岳镇南嘉花园小区B栋2单元40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嘉鱼县高强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高铁岭镇西海村太平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鱼县高强锰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湖北兴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