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异39号
案外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垦利区地税局职工,现住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93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宁兆绪,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马洪波,女,***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兆绪、***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