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930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崂山区崂山路7号28号楼4室的房屋正在拍卖中,暂时无法变现,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652448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拍卖变现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庆水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