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兆绪。******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宁兆绪、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062652.4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