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079号
原告:江苏省仪征纺织机械厂,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渡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金仪,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业,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彪,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渡江路118号一楼。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美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永源,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仪征纺织机械厂与被告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永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仪征纺织机械厂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仪征纺织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