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914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雎万星,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42号金诸商贸综合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雎万星、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