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575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88-89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晋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