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07号
申请人:山东简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N87M6W。
法定代表人:窦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中泰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68487D。
法定代表人:朱配五。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303A1-1,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东方路以东卧龙东街以**v>
负责人:王保景,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简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