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689号
申请人:济南郡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洁,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配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郡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郡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郡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