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934号
原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中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68487D。
法定代表人:朱配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涛,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利,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兹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26-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BXQ9Y9P。
法定代表人:何春莲,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世嘉公司)与被告兹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兹兹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华世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兹兹新能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华世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兹兹新能源公司偿还工程欠款189183.1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兹兹新能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华世嘉公司与兹兹新能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施工合同价款为580000元整。2018年5月22日东华世嘉公司、兹兹新能源公司双方进行项目清算,双方达成一致,兹兹新能源公司仍有剩余款项189183.1元整未支付。后经东华世嘉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东华世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兹兹新能源公司未作答辩。
东华世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装饰工程减项目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装饰工程增减项目单、工程验收单各一份,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东华世嘉公司(乙方)与兹兹新能源公司(甲方)签订《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济南鑫盛大厦2号楼26层;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16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5日;合同价款:580000元;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及施工效果图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乙方在完成拆除工程、主材到场后,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付款金额为15万元;2、乙方在完成强弱电隐蔽工程、吊顶及隔墙龙骨工程并提供给甲方玻璃制品加工订单、烤漆门加工订单、地毯订单、地毯订单收合格并收到相应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付款金额为20万元;3、乙方在完成所有图纸施工程后,达到完工标准,甲方在工程验收前,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付款,付款金额为13万元;4、乙方完工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验收,甲方验收合格45日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符合验收标准,甲方付款7万元。剩余工程款5%(3万元)的质保金,自即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质保金。……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五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移交单),若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让乙方进行整改,首次整改后,乙方再次通知甲方验收时,甲方有权自接到通知后,推迟7天时间组织验收。由此造成的交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验收的,乙方自行验收,视为甲方承认工程验收合格;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造成的损环,工程项目收费维修;在保修期内,所有维修过的部位,质保期重新计算,周期为12个月。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如甲方拖欠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如乙方拖延工期,造成不能按期交工,应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华世嘉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16年10月17日,双方进行了阶段性验收。2018年5月22日,东华世嘉公司与兹兹新能源公司就涉案工程共同出具装饰工程减项目单一份,减项金额共计35816.9元。其中备注:原合同总价580000元,增项款25000元,共计605000元;现已付款项350000元,减项款35816.9元,质保金30000元;故还应付款189183.1元。兹兹新能源公司至今未向东华世嘉公司支付该剩余款项189183.1元。
另查明,东华世嘉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东华世嘉公司与兹兹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装饰工程减项目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华世嘉公司依约向兹兹新能源公司提供了济南鑫盛大厦2号楼26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后,经双方结算,已付工程款为35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为189183.1元。兹兹新能源公司至今未向东华世嘉公司支付该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东华世嘉公司要求兹兹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183.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兹兹新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兹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18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元,由被告兹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