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4民初424号之一
原告: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以与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济南迪兆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