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5号中泰大厦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朱配五。
被告:兰州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龙江街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华世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