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2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能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源电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梅鑫源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尹 为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