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4民初1167号
原告: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F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MA5KD27N34。
法定代表人:覃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丽,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素凤,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号楼1单元6层5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97186D。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谢声宜,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谢声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何忠华自愿提供自有的车牌号为桂R×××××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原告的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谢声宜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忠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江 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虹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