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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与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1391号

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住所:广西上林县*****社区报台庄。

负责人:何小峰,该经联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如发,上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单元6层5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97186D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被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宁泽林

人民陪审员  李辉云

人民陪审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