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1391号
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住所:广西上林县*****社区报台庄。
负责人:何小峰,该经联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如发,上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单元6层5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97186D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被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林县*****社区报台庄经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宁泽林
人民陪审员 李辉云
人民陪审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