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311号
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开发区信怀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号楼1**6层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24日,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2.6元,减半收取5741.3元,保全申请费4361.3元,合计10102.6元(原告已预交10102.6元),由原告贺州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