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戴龙飞、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04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覃杰英。
被执行人戴龙飞,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戴龙飞、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04民初116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戴龙飞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案款170506.55元,承担执行费245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戴龙飞广西万基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桂0804执6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