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39号
原告:***,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总经理。
被告: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炜,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刘海峰,院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玲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