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3284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总经理。
被告: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炜,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刘海峰,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凯基鼎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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