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3284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总经理。
被告: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炜,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刘海峰,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凯基鼎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