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663号
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警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