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基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663号 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天津市福邦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警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